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惠州、梅州、东莞、江门、中山、清远、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决定对我厅近年来认定的广东省第一、二、三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第一、二、三批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3)。
二、评估依据
(一)示范城市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8〕209号)和示范城市申请报告所列工作方案进行评估。
(二)产业基地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4号)和产业基地申请报告所列工作方案进行评估。
(三)示范项目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5号)进行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做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评估内容
(一)示范城市。
1.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专项规划和示范城市申请报告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由国家示范城市直接认定为省示范城市的,评估原申报国家示范城市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3.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4.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和产业队伍建设情况;
5.推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模式和BIM技术情况;
6.项目实施和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情况;
7.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
(二)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申请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由国家产业基地直接认定为省产业基地的,评估原申报国家产业基地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度机制建立和完善、关键技术研发、实训基地建设、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等;
4.装配式建筑实施的业绩和示范推广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以及违反市场诚信的行为或因违反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示范项目。
1.推进装配化施工、BIM技术应用和一体化装修情况;
2.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验收与监督等工作机制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
4.竣工验收情况。
5.按国家或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重新计算的装配率。
五、评估组织
示范城市由我厅组织进行评估。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估工作。
(一)组织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开展自评。各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对照评估内容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撰写《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4-6),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见附件7-9)。示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厅科技信息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将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二)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工作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重点检查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工作自评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形成本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估报告,并填写《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估情况表》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评估情况表》(见附件10-11)。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示范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区内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明确每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是否同意继续列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情况表及自评相关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发至zjt_kxc@gd.gov.cn)。
(三)我厅视情况组织对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形成评估结论。评估合格的城市、企业和项目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估不合格的城市、企业和项目由我厅撤销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
(联系人:江泽涛、罗浩洋,联系电话:020-83133643)